市场监管总局官网9月19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明确,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
《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同时明确,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