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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救济剖析

2023-09-04 20:15 来源:湖南食品安全网 编辑:范 军

文/庄重

  当今食品安全态势严峻,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社会病态”的体现,我们每一个人都将可能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究其病因,通过了解现代食品及食品供应体系及当今的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就不难发现,主要是由于我们社会的物质发展与意识形态不同步、不匹配造成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刚颁布实施了6年后,在增加近50%条款,对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主体、食品安全违法处罚力度、食品安全事故概念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较大范围地增强与完善,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将在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12月29日和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并实施。其中关键是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但是新旧食品安全基本法,都没有对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救济,提出专门、系统性规定。而目前的现实救济,已经无法满足现代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济需要,尤其是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广泛存在因摄入食品而引起的潜在性食品安全事故(如慢性食源性疾病)被害人救济的客观需要。那么本文将基于社会医学、预防医学等社会学的相关观点,提出了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的预先救济。 并结合目前食品安全现状及本人相关食品卫生行政执法经验,提出食品标识的身份原则、食品领域的报废制度、食品安全扶助基金制度、新食品的谨慎保守原则等食品安全被害人救济的具体立法原则建议,希望能给以后的食品安全法律修定,提供可借鉴的参考。

  中国在坚持现有正确社会发展方向及法治的基础上,通过食品安全的预先救济及相关原则、制度的建立,让社会大众群体的食品安全意识跟上现代食品及食品供应体系快速发展的科学脚步,我们的食品及食品供应将不会让人觉得不安全了。中国也终将会成为一个智慧、理性的高度发达,适合最广大社会民众都安居乐业的食品安全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

  1.1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背景及意义

  中国的食品及其供应体系,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传统。同时,在各国现代食品工业化不断快速发展,全球市场经济的全面推开与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当今的食品及供应体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显现。甚至演化成世界性的公共安全问题。例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即2005年2月18日,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为此,下架食品达到500多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随后于2005年2月23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加强对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进行检验监管,严防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进入中国市场。2005年3月4日,北京市有关部门从亨氏辣椒酱中检出“苏丹红一号”。不久,湖南长沙坛坛香调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坛坛乡辣椒萝卜”也被检出含有“苏丹红一号”。2005年3月15日,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发现了“苏丹红一号”。几天后,北京市有关部门在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再次发现,肯德基用在“香辣鸡腿堡”、“辣鸡翅”、“劲爆鸡米花”等产品上的“辣腌泡粉”中含有“苏丹红一号”。随后,全国11个省市30家企业的88个样品,被检出含有苏丹红。苏丹红事件席卷中国等[1]。

  再例如2008年中国奶制品的三聚氰胺事件。该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官方对外的相关资料,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抽检公布了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国内多个大型甚至知名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个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 [2]。该事件重创中国食品的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中国乳制品进口。2011年相关权威部门调查发现,仍有7成中国民众不敢买国产奶。当今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已经到了集中、广泛、全面爆发的一个时期。公众开始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是当今一个普遍、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的救济困局,是一个有待处理的重大社会问题。该事件直接催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诞生。使得整个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并紧锣密鼓地地完善相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等,以图改变目前社会这种食品安全岌岌可危的状态。

  在2009年6月1日,中国刚刚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及随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取代了1995年10月30日实施了14多年的《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在6年后的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事故等相关概念在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较大范围地扩大与完善,其法律条目在原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近50%,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救济,还是没有进行系统设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厉的食品法。这也说明原有的《食品安全法》的惩罚,并没有使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有效的改观。对于广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造成的广泛、深远的后果,社会也还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及时的救济。

  这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根本法,能否改变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改变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救济困局,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应该尽可能地得到保障,不受到侵害;当被侵害时,应该受到相应的救济,即“无救济即无权利”。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食物权救济,应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对于现代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的救济问题,是大家应该认识或将要认识到的重大现实与法律问题。

  此题在当今现代食品安全危机大背景下,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1981年“作为人权的食物权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Food as a human Right)上,首次正式出现了“食物权”的概念,即“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并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类食物可以可持续、不妨碍其他人权的享受的方式获得”的权利[1]。如果我们食物权利受到侵害,那么从设定的法律规范角度及现实角度,其受害人就应该得到相应地全方位、全过程的全面救济,以体现该权利的存在。

  食物是人类自身存在、延续的基础。从人权的角度开看,食物权自然是人类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的最重要、最基础性的权利。如果公正的食品权受到侵害,甚至严重侵犯,而不给予及时、充分、全面的救济,那么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就会受到严重危害与阻碍。在被人类理性自主性设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世界里,社会中每个单独个体权利的自我意识得到了觉醒,但对于一个权利的具体范围、客体内容、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等都是一个被逐渐认识、确定、完善的过程。对于现代人类的食物权的认知与确认,同样如此。

  当今食品与食物权,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同步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但这种变化的普遍性、快速性是我们这个具有非常长传统饮食习惯社会,还没有准备、适用好的。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现代食品领域里,正广泛发生着、创造着不同原因、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新食品,新食物权。当今社会公众对新食品,新食物权的认知受到诸多客观、主观性的局限,导致绝大多数食品食用者(食品最终消费者),甚至包括政府监管部门,都没有能力和时间去充分、全面、及时、深入地认识到这些变化、发展趋势、现实后果等。

  对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这些在中国食品法治领域出现不到十年并不断更新的概念,对于绝大多数社会大众甚至政府食品监管部门来说,都是处于一个懵懂状况。那么,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概念,我们应该怎么去认知呢?国家应该首先通过现代食品营养学、预防医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医学免疫学与微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一般性知识、原则等,来认知这些“科学概念”。然后,才是确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概念的具体内容,并制定、规范、调整出各种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通过“法制”与“法治”来切实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

  当我们社会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概念逐步认知并确定后,那么那些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的受害人即“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才有可能得到应有的切实救济。

  1.2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救济

  “食品安全事故”等相关概念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应该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并且该概念正在发展、变化、确定之中。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的救济问题,目前也并没有权威性专门的著作与文献进行研究。现在,更多的讨论的是利用现有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来实现相关食品安全侵犯的相关法律救济。

  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食物计划(WFP)、营养常务委员会(SCN)及欧盟食品安全局等国际性全球或区域性食品保障性组织的,都在致力于改善、提高当今现代社会食品安全、食物权实施的指导、评估、监管、实施等重要工作,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都有自为一套的食品安全体系,这些都是我国学习和借鉴食品安全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方向[1]。

  2015年10月1日,我国将要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及发达国家关于对“食源性疾病“的扩大性解释等相关食品安全领域比较新的研究成果及共识。让过去《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的食物中毒,完全弱化到食品安全法的食源性疾病之中。用食源性疾病的概念,取代、包含了“食物中毒”的老概念。虽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声称史上最为严厉的食品法,相比原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在进一步扩大,对于食品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也大幅度的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也在加大,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的救济,却还是没有系统、专门性的规定,也没有增加新的具体救济原则与措施。对此,本文将进行相关研究,并提出救济思考与建议。

  全球人类的食物权、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还是通过各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结合自身社会的特点而自主性完成。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人口众多,历史源远流长,现正致力于全面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及全面深化“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应该结合自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及现代食品自身的发展的相关特点,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救济体系与模式。对此,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有了部分的创建,但其实际执行效果,还有待以后实践的验证。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关于食品安全法律的发展,很大层度上应同步或前瞻当今现代食品、食品供应模式、食品安全认定的发展。就象当今已严重影响到我们所有社会行为、社会法律体系领域的电子网络发展一样。因此,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的救济问题,我们应该对现代食品、食品供应模式、食品安全等当今发展状况进行研究了解,再结合中国社会特点,才可能将其食品安全的相关社会现实,通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调整,提出更符合中国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救济的最好、最可行的办法与建议。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这样一部全新的部门基本法颁布6年后,紧接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这表明我们对于食品安全形势发展,并没有管控好。至少可以说,我们原有的食品法律体系,并没抑制住当今还是令人担忧的食品安全状况。造成目前这种食品安全危机局面,是因为不久之前的我们,并没有认识到:现在的食品、食品供应模式、食品安全状况等已经与之前几十年前的食品、食品供应模式、食品安全状况存在很大差别的社会现实。我们已经从急性、亚急性的“食物中毒”走向了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年代 。食品安全,不仅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还包括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本文的研究方式是从现代食品发展、食品供应模式、食品显著安全问题出发,来研究现代食品安全事故现状,然后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讲述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现实救济状况。接着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提出“预先救济”是现代食品安全事故被害人的根本救济。最后,从食品安全监控、救济等社会现实角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作者系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参考文献

  [1] 杜钢健 食物权与食品安全法 汕头大学出版社 2011,13,29-42,139,214-215

  [2] 郭浩 基层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问题的研究 天津大学 2013,22

  [3] 张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研究 湖南大学 2010,32

  [4] 王振宏 食品安全解读 食品研究与开发,2011,24

  [5] 孙贵范 预防医学 第2版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0,9-41,132,162-169

  [6] 凌文华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

  [7] 王选平 论食品安全危害性与卫生监督.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9] 林祥田 关于《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中食物中毒定义的商榷 预防医学论坛 2010,12

  [10]肖水源 社会医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3,16-21

  [11]王振宇 食品安全解读 食品研究与开发 2011,33

  [12]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njing weekly 2011

  [13]李平等 食品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 医学前沿 2007,31

  [14]Discussion on foo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nd food quality and safety Beijing weekly 2011

  [15]周健 《食品安全法》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医学与法学 2013,24

  [16]ChainYongsheng A Research on Mechanis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Food Safety Incidents Occurring on Food Supply Beijing Wuzi Universit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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