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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2023-11-24 14:35 来源:湖南食品安全网 编辑:夏石福

  湖南食品安全网讯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大案要案的重要支撑,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执法办案主责主业,紧盯民生重点,紧扣“铁拳”主线,依据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突出违法犯罪行为,以强大的执法震慑有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28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望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循线深挖,破获一起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19人。

  2023年4月25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该区雷锋大道1389号有人销售假冒运动衣服、鞋子。望城区市场监管局迅即对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核查。现场发现“adidas”品牌服装57件、鞋子6双、袜子12双,“NIKE”品牌服装48件、鞋子7双、袜子33双,“THE NORTH FACE”品牌服装133件,“UNDER ARMOUR”品牌服装179件、袜子6双,“FILA”品牌服装135件、“DESCENTE”品牌服装6件,“ARCTERYX”品牌服装33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购进票据及品牌授权材料,望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委托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产品进行现场鉴别,鉴别结论显示上述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2021年9月以来,当事人一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包含服装、鞋袜等)和未贴牌服饰,销售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大、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毁权利人品牌形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紧扣“铁拳”行动要点,出重拳、擎利剑,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织牢织密知识产权保护“防护网”。

  二、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6月15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王某明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理。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立案侦查,成功摧毁一条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链条,捣毁囤放假冒商品窝点6个,抓捕犯罪嫌疑人12人。

  2023年6月8日,有群众投诉举报称,有人通过淘 宝店铺销售假冒“CROCS”品牌的鞋子。接举报后,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王某明线下仓库、网络店铺开展全面核查。现场在王某明租赁仓库内查获印有“CROCS”商标的鞋品8602双、鞋盒14900个、包装鞋子用的布袋7000个。经“CROCS”注册商标权利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别,上述产品均非克洛克斯有限公司生产,系侵犯“CROC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通过调取王某明网络店铺销售记录,发现其通过开设的淘 宝、点淘直播店铺销售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八条的规定,王某明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产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利益,也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在电商“618”大促期间查处此案,彰显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的坚定决心,打出以儆效尤的强大威慑,给违法分子架起“高压线”。

  三、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云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5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杨某云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公安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3年5月5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反映有微信名为“杨某”的人通过微信向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提供了其购买的“MaKa”产品和“JINHUBIAN”产品。望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均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望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联合调查。经查,名为“杨某”微信账号为当事人杨某云所有。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上述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的“MaKa”产品和“JINHUBIAN”产品各7盒,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处理。目前,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正配合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溯,已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查证涉案金额107万余元。

  个别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非法销售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就打,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

  四、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姚某无证分装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案

  2023年4月23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姚某无证分装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案移送湘潭市公安局查处。

  2023年3月29日,根据群众线索举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民警前往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上新村姚某等人制售假冒“太太乐”鸡精的窝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鸡精原材料53.75余吨、成品2051包、分装机2台、包装机1台及大量油墨、胶带等物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租用厂房作为加工场地,购进分装设备,采购其他小厂生产的鸡精进行分装和销售假冒“太太乐”牌鸡精,涉案货值达20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制售假冒“太太乐”鸡精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3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抓获姚某等犯罪嫌疑人17名并移送至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公安机关查实,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姚某等人设立生产窝点,制售假冒“太太乐”品牌鸡精300余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前期对案件线索进行详细摸排后将案件线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共享信息、高效联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存在犯罪嫌疑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落实规定制度、充分行刑衔接。本案的办理,不仅有效维护“太太乐”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成功打掉一个黑窝点,有力增强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共筑守护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安全的防线。

  五、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27日,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彭某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26日,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屈原管理区凤凰乡荞麦湖村某居民制售假冒白酒。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村居民彭某家放有“海之蓝”“天之蓝”“五粮液”“酒鬼红坛”“酒鬼内参”“剑南春”“水井坊”“牛栏山”“舍得”“茅台”“国窖1573”等白酒空酒瓶、包装标识、灌装设备以及待售上述品牌白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达60余万元。经上述品牌工作人员鉴别,该涉案产品均为假冒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屈原管理区公安局调查处理。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该案是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联合打击的一起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例。行刑衔接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它提升了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加大了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案

  2023年2月2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洪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2月24日,根据案件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郴州市增湖街道长冲村三组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该仓库内存放有如下用于销售的消防产品:SNZ65室内消火栓(20箱,每箱4台)、QZ3/7.5直流水枪(93箱)、8-65-21-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有衬里消防水带和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有衬里消防水带(659带)、MFTZ/ABC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0个)、TZL30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20箱,每箱20个)、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91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7类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7类产品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上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货值金额达18万余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消防产品是用于火灾救援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将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想象的后果。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七、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7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永兴县公安局,永兴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2023年5月22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承接的某项目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安装使用的玻扇五金配件和纱窗五金配件所标注的注册商标为“KIN LONG”。经该商标持有人鉴别,上述涉案产品非该公司生产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生产。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与永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项目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当事人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该项目部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当事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玻扇五金配件1932套、纱窗五金配件448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其合计货值金额167294.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无法说明涉案侵权商品提供者,且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典型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揽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严惩。

  八、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水产品案

  2023年6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鼎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鼎城区三滴水水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常德食品检验所对鼎城区某渔业经营部(周某某)销售的鲫鱼进行抽样检验。7月3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7月4日,在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的当天包括抽检当天,该经营部均表示该批次不合格鲫鱼的供货商为鼎城区高某鱼行。经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鲫鱼系中介袁某让高某为其代售,共6000斤,价格在5.9元/斤-6.1元/斤,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货值金额合计共35590元。7月4日本局及时将该线索通报给鼎城公安局 。通过深入调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鲫鱼系养殖户刘某某养殖。当事人高某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鼎城公安局。2023年9月14日鼎城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高某某案调查;2023年9月14日鼎城公安局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周和平立案调查;2023年7月18日对刘某某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立案调查。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以其职业敏感性,从一纸检验报告敏锐觉察出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发挥哨点作用,严格履行法律职责,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强行刑衔接是查处的保障。该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加强行刑衔接查办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涉刑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合办案等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固定证据,从行政执法过程中深挖刑事犯罪的“幕后黑手”,真正落实与畅通行刑衔接,达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九、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康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6月6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将康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移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2023年5月13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怀疑在康某处购买到的贵州茅台酒是假酒。该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到达现场,在举报人店内发现有五箱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五箱茅台酒进行真伪鉴别,鉴别结果: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5月17日,对康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以16000元/箱(一箱6瓶)的价格从康某处购买了5箱贵州茅台酒,总价8万元。其行为依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第七十条第(一)项,已达到了涉刑追诉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办案机构于2023年6月6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贵州茅台酒在国内外享有知名声誉,具有数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犯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为酒类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单某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单某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2月16日,娄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单某处开展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德国黑金刚”“美国A片”等23种食品,该批食品标签内容涉及疾病治疗、治疗功能,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并对“德国黑金刚”“美国A片”“硬到底”“棒老头”“街头霸王”等5种食品进行抽样送至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检验,以上五种食品均检出药品西地拉非。西地那非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八条、七十一条。 3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月21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控制了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查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市场监管部门在前期调查工作中给予强力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定性及时、准确地提供技术支持,体现行政打击和刑事打击的紧密结合。通过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打击销售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十一、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4月10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将向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移送怀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23年3月1日,怀化市市场监管行政综合执法支队食品执法大队接到辖区内某酒类经营者举报,反映有上门推销人员向其推销了21瓶贵州茅台酒(共支付53640元),事后发现酒香与正品贵州茅台酒香味不一致,怀疑是假酒。执法人员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别,鉴别结果为上述21瓶白酒均不是其生产,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酒。因涉案金额较大,上述假冒酒销售者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试行)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此案件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经调查核实,上述假冒酒推销人员为向某,湖南省洪江市人。 2023年4月10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酒类经营者应当从合法途径采购酒类商品,并索取供货方资质、联系方式、检验报告,留存有关票据、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等资料,拒绝接受来历不明的商品。发现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湘西龙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山县某性保健品经营店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案

  2023年5月12日,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龙山县某性保健品经营店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龙山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2023年4月21日,龙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龙山县某性保健品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超硬王”和“老中医”补肾丸两款壮阳产品外包装标识标签不规范,当事人无法提供两款产品的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两款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公司质检报告显示,被抽样的“超硬王”和“老中医”补肾丸两款壮阳产品含有“西地那非”药物成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案涉案人员为获取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风险。该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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