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资讯 > 食坛快语 >

罐车拉完煤制油直接装食用油:“公开的秘密”到底有多公开?

2024-07-09 21:42 来源:南方周末 编辑:龙 吟

  王兢

  此事的严重程度已经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那么简单,也已经涉嫌“谋财害命”的刑事犯罪。如果说“地沟油”仅仅称得上“有害”的话,煤制油就配得上“有毒”了。

  2024年7月7日,中储粮集团发文,称将“全面严格排查出入库等环节使用的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与承运车辆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

  中储粮的这番表态,是对几天之前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的回应。《新京报》7月2日报道,国内许多普货罐车“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而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时并不清洗罐体,一些食用油厂家也不严格把关,没有依照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纵观报道中反映的情况,“运输煤制油到沿海地区,返程再运输食用油”“做不到专车专用”“为节省成本不清洗罐体”“食用油厂家验罐不严格”成为几大问题,乃至于“贴上食用油贴纸”“用老照片应付”就可以蒙混过关,“油罐混用”的问题无人在意也无人负责,长距离运输“几乎属于无监管状态”。从《新京报》刊发报道到中储粮集团的公开回应,事件持续引发舆论关注,也有不少问题值得辨析。

  其一,此次“油罐混用”事件的一些细节尚不明晰,亟待进一步的调查。

  中储粮集团在回应中提到了“运输单位与承运车辆”,也提及了“直属企业与相关运输承运单位”与“直属企业及员工”。那么,违反操作规程与工作纪律的究竟是直属企业,还是相关运输承运单位?而就“相关运输承运单位”而言,报道中的情况则带来了更多尚待解答的问题。

  报道中有罐车司机向记者表示,“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如此发言堪称惊悚:这个“公开的秘密”又是否属实?油罐混用只是记者暗访到的这几起个案,还是已经频繁发生的情况?更值得追问的是,如此“油罐混用”的情况是否仅限于“煤制油与食用油混装”?是否还有更为惊悚的“矿物油与食用油混装”“危化品罐车混装食用油”的情况?

  在报道涉及的两家公司里,中储粮已经回应表示彻查,而汇福粮油尚未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布真相。一两家公司或是媒体是不足以还原真相的,这就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样的主管部门乃至公检法机关介入,全面系统地调查“油罐混用”的乱象,搞清楚这个“公开的秘密”到底是什么秘密,这个秘密又是否仅在运输行业公开?从上游生产商到下游的食品生产企业,又将承担何种责任?

  其二,“油罐混用”的严重后果,与相应的法律责任。报道披露的“油罐混用”里,涉事罐车运送的是煤制油里的白油与液蜡,这两种煤制油属于无毒烃类,也不属于易燃液体,往往含有不饱和烃、芳香族烃和硫化物。当食用油被装进去以后,就会和这些残留的煤制油混合在一起,进入千家万户的厨房与餐桌。食用这种“混合油”可能会导致中毒、造血功能紊乱,危及呼吸/消化系统,严重损害健康。

  有鉴于此,此事的严重程度已经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那么简单,也已经涉嫌“谋财害命”的刑事犯罪。如果说“地沟油”仅仅称得上“有害”的话,煤制油就配得上“有毒”了,混运的司机以及运输公司涉嫌多项犯罪。如果运输车队是粮储企业自有的,或者,如果运输车队是雇用的,粮储企业也知情,那么,对企业本身也应发起刑事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132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其三,报道显示,运输公司不加清洗就“油罐混用”的动机是为了省去清洗成本,同时“卖油的厂家不怎么管,买油的公司不知情”“买卖双方对最终承运的罐车都无从了解”,显示了“监管的缺失”。因此,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归责机制,就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该“运输规范”中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但这个国家标准本身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而非强制。食品厂商可以不遵循这个推荐性标准,也给了相关方“罐车混用”的“底气”。

  这起事件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里的一大问题,性质与后果均相当严重。主管部门与公检法应介入调查,彻查这个行业中所谓的“公开的秘密”,回应社会大众的关切。同时,有必要建立可长可久的制度保障,从立法与监管上防微杜渐,让有毒的煤制油远离千家万户的餐桌。

相关阅读

食品要闻

热点专题

法律人士:请求追究中储粮等公司刑事责任

最高检关于不该重罚小摊小贩的表态值得商榷,不信你看

宁乡酱油大王,一家三口成老赖

曝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