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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不该重罚小摊小贩的表态值得商榷,不信你看“河豚鱼干案”

2024-07-09 22:37 来源:法律LOOK公众号 编辑:青柠

  7月8日,一则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最高检: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精神》。

  最高检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最高检此次发声,可能受很多案件的影响,其中一定包括“芹菜案”:

  福建,老汉张某带了邻居的70斤芹菜去市场卖,只卖了14块钱,但因为被检测出残留农药超标(还是国家严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被市场监管部门给予5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又因为超期未缴纳,又追加了5万元,总共被罚了10万。

  卖了14块钱,却被罚了10万,的确很匪夷所思。当然,该案最后在法院的介入下,判决不予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这笔钱不用交了。

  坦白讲,最高检的表态出发点很好,体现了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但现实中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拿芹菜案来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有依据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明确规定,违法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很显然,起步罚款就是5万元,罚款5万已经是最低了。这种情况下,让市场监管部门怎么处理?

  你说这个违法情节很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但事关食品安全,万一出现食物中毒事件是谁的责任?刚打了农药的菜不能拿去市场卖,这是基本常识,何况还是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

  如果因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导致出现严重后果,谁来担责?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说要调整,那最应该调整的其实是法律。

  与之类似的还有“河豚鱼干案”,该案更有意思。

  01 基本案情。

  江苏如东,男子于某从手机上多次看到有关在网上购物买到假货后成功索赔的报道,有人甚至一次可以成功索赔几万,其十分心动,打算效仿。

  这天,于某搜索发现,一家位于广东的商铺正在售卖“河豚鱼干野生淡味海自然保证原晒干汕尾特产天然晒干野生海鱼干货(500克一斤)”,一斤只要62.7元。

  (河豚鱼,野生禁止食用,有剧毒)

  经向商铺客服了解,客服确认这是野生河豚鱼干。于某很清楚,野生河豚鱼有毒,不能销售。

  得到肯定的答复,于某分3次下单,共买了171份河豚鱼干,支付1万余元。

  商家以为遇到了大买主,便赶紧备货发快递。

  几天后,于某收到快递,其未拆开包装,直接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自己10倍赔偿10.7万元。

  于某的诉讼理由很充分:《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河豚鱼味道鲜美,但却有剧毒,每年都有因贪图河豚鱼的鲜美食用后中毒的事件发生,甚至有的还会死亡。

  2016年,当时的农村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其中第11条明确指出: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因此,本案中该商家公然售卖野生河豚鱼,已经违反规定。

  更严重的是,作为食品经营者,其应该知道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是有剧毒的,当然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却继续售卖,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中“明知”的情形。

  消费者有权提出10倍赔偿的索赔要求。

  02 法院审理过程。

  因为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商家退货退款,并给予10倍赔偿10.7万元。

  一审宣判后,商家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3条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1、于某是职业索赔人,其在短时间内3次购买170多斤野生河豚鱼干,显然并非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其购买前特意询问了自己是不是野生河豚鱼,其明知道野生河豚鱼干属于禁止交易的产品,还故意购买,意图通过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向商家索取巨额赔偿,法院不该支持他这种行为。

  2、自己违反国家行政法官的强制性规定,售卖被明令禁止的野生河豚鱼制品,因此自己和于某的购物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合同,自己退货退款即可,10倍赔偿无法律依据。

  3、自己委托有关机构对自家售卖的河豚鱼干进行了鉴定,根本不含任何毒素。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辩护理由1,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这条司法解释是在说,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后索赔,此时生产者销售者以对方知假买假为理由辩护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关于辩护理由2、3,河豚鱼是否有毒和商家的鉴定无关,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商家却仍违反禁令售卖,符合《食品安全法》148条情形,理应10倍赔偿。

  所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即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10.7万元,一审和二审近5000元诉讼费均由商家承担。

  对比“芹菜案”,本案的商家也是小商家,而且卖的是传统食品(沿海地区有食用河豚鱼的习惯),现在一次要赔偿10万,足以导致商铺关门。

  按照最高检的表态,这样的判决也不符合法律精神,毕竟买者是知假买假,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也应该属于轻微,可以免予10倍赔偿。

  可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既然做食品经营,就必须要懂法律规定,不安全的、不该卖的坚决不能卖,因为吃河豚鱼被送进医院的案例也不少,万一不知情人购买了食用后出现问题怎么办?

  所以,如果有法律,就应该严格执行法律,如果觉得不该对小摊小贩给予重罚,就修改法律;同时也要给出明确标准,什么才算小摊小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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