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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不能免费下载?一桩食品标准侵权官司引发的争议

  

        让食品伙伴网“重度使用者”们感到困惑的是,过去能轻松下载的国家标准,版权到底归谁?是起草的专家、出台标准的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是质量标准公司?

  在裁量时,法院酌情考虑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标准的传播,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可以免费浏览学习,以及在食品伙伴网浏览、下载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均是免费的。

  文|南方周末记者 黄思卓

  国家标准无处不在。随手翻看家里粮油米面的包装,就能看到由大写字母和数字组成的产品执行标准号:“GB”开头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T”开头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少有人知,传播和下载推荐性国家标准带来的法律风险。2024年7月18日,食品伙伴网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桩侵权官司的涉案说明,引发食品界、法律界的关注。

  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食品伙伴网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约788万元。凭借不用登录、不用注册、不用付费,几乎所有食品标准都能一键浏览和下载等优势,食品伙伴网在业内已有一定影响力。

  2024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食品伙伴网侵权,食品伙伴网不服并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显示,质量标准公司认为,食品伙伴网侵权涉及推荐性国家标准942项,总字数34690千字。

  2个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判决食品伙伴网侵犯了质量标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赔偿维持在15万元。

  “质量标准公司诉食品伙伴网案,应该是中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第一个涉及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之前涉及国家标准的诉讼主要是关于纸书复制与发行。”8月6日,本案质量标准公司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截至8月12日,问答平台“知乎”上关于该官司的相关问题已获147万浏览量。该案之所以引发众多关注,重要的一点是其背后涉及的国家标准的版权争议。

  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旗下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公布情况估算得出,目前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数量远多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几乎是20倍的差距,而且真正能免费下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十分有限,约占所有国家标准的3%。

  8月2日,南方周末记者从质量标准公司获悉,案件或尚未结束,他们不便回应。食品伙伴网亦书面答复南方周末记者,现在正在搜集更多证据,“准备申请再审”。

  1 行政举报与维权联盟

  这不是质量标准公司与食品伙伴网的首次交锋。

  根据一审判决书,质量标准公司“2011年对被告(食品伙伴网)进行过行政举报”。也就是说,早在十三年前,质量标准公司就已经注意到食品伙伴网。

  创建于2001年的食品伙伴网,隶属于山东省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美特)。企业查询平台“企查查”显示,富美特注册资本1936万元,人员规模为200-299人,位列山东省2021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名单,以及山东省2024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2017年北京卫健委公布了第一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站名单,食品伙伴网也位列其中。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任何人都可以在食品伙伴网检索标准,检索结果也很贴心:现行有效和已经废止的相关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一目了然,进入标准页面后,还能看到现行标准与前一版标准相比的主要变化,以及当时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链接等。

  除了提供标准浏览、下载外,食品伙伴网还举办食品行业类的咨询、翻译、会议、培训、营销推广等。该网站介绍,目前注册会员超过150万人,日访问人数在55万人以上,日浏览量在110万次以上。

  一位接近质量标准公司的业内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此案起诉前,二者曾有过多次沟通,质量标准公司希望食品伙伴网下架相关国家标准,但协商未果。

  食品伙伴网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过去质量标准公司确有一次行政举报,并提供一篇2011年的媒体报道链接,表示“具体的情况不便在当下进行讨论”。

  该报道题为《食品标准为何不能免费下载?》,出自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主办的原《中国食品质量报》。201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向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去函,称该食品行业网站涉嫌侵权,提供数千个食品标准的下载服务,已累计下载数千万次,后网站遭到检查。

  当时遭到检查的不止食品伙伴网一家,百度文库也受到了压力,和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沟通,并回应清理相关标准。

  2008年1月,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在京成立,创始成员有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等16家标准出版机构。该联盟成立之初,原国家质检总局曾发文称,彼时中国有国家标准2万余项,备案行业标准4万余项,主要由联盟16家单位出版发行。

  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标准盗印和标准传播活动,导致大量印刷低劣、错误百出、废止过时的标准文本流入社会,严重后果的事件屡有发生。

  2 国家标准是否有版权?

  不光食品行业,各行各业都有国家标准。这些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一经采用,也须遵照执行。

  从一审判决书来看,质量标准公司认为,食品伙伴网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这三项权利均属于著作权范畴。那么,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音乐、摄影、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都属于作品。

  参与过多项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家林强(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一项国家标准的诞生,全套流程包含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等多个环节。很多相关行业人士都要参与其中,反复调研和论证,花费时间短则2年,长则达十几年。

  不难看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独创性劳动,并最终以文字、表格、数据等可复制、可查阅的有形形式存在。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需要厘清的是,在性质上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一定受到版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该归为这一条?法律界人士看法不一。

  本案质量标准公司代理律师王国华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质量标准公司和食品伙伴网的最大分歧就在此处。

  “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国家机关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不属于受版权保护的普通作品。”食品伙伴网对南方周末记者阐述了他们坚持的观点。

  不过,判决书显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应受版权保护,“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且并不当然由国家机关独立制定或作出”。

  南方周末记者从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获悉,国内最早的国家标准侵权案可追溯到1990年代关于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国家标准侵权问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机关在不同时间强调过,推荐性国家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

  现行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亦明确指出,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3 国家标准版权究竟归谁?

  “食品行业各个环节上的从业人员,只要工作涉及标准的,食品伙伴网应该是最好用的工具。”钱程是一名食品研发工程师,2015年回国工作后,他时常翻阅食品伙伴网。

  此案引发关注后,钱程试图到政府官网搜国家标准,却发现比较费时费力。

  首先,食品行业工作者在查询某一方面的标准时,除了看国家标准,还要参考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而一个官方平台很难整合所有标准。其次,大部分推荐性标准只能一页页在线浏览,不能像食品伙伴网那样提供下载选项。

  例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旗下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均在首页注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未纳入本系统,请咨询相关部委。”

  2024年7月,曾有一家科技类的事业单位汇总过涉及标准披露和查询的网址,其中国家标准就有7个,行业标准有26个,地方标准有27个。

  让食品伙伴网“重度使用者”们感到困惑的是,过去能轻松下载的国家标准,版权到底归谁?是起草的专家、出台标准的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是质量标准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版权归属于发布单位。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因此,涉案标准的著作权人应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作为国务院下属的组织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专门承担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如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工作。

  前述《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出台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都指出,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后者还专门说明,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关的出版单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同时,一审、二审法院援引2005年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为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享有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

  而中国标准出版社正是本案原告质量标准公司的前身。之前,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计量出版社合并,组建为中国质检出版社,后又改成现在的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亦即质量标准公司,机构性质也从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企查查”显示,质量标准公司是国务院100%控股,注册资本27800万元,员工人数339人。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质量标准公司享有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组织或个人想要复制、传播,必须事先征得其书面同意,否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 标准侵权,该怎么赔?

  涉案942个推荐性国家标准,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这将为后续类似案件判罚提供参考。

  在起诉食品伙伴网之前,质量标准公司也曾因标准侵权诉诸法律。2018-2021年,质量标准公司起诉北京金盾出版社出版的某木材图书中,包含数项木材相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质量标准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最后法院判赔金额是5万元。

  而在食品伙伴网侵权案中,判决书显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即食品伙伴网需向质量标准公司赔偿15万元。

  在裁量时,法院酌情考虑到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标准的传播,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可以免费浏览学习,以及在食品伙伴网浏览、下载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均是免费的。

  “15万元的判赔金额偏低,相当于平均每个标准才赔一百多块。”质量标准公司代理律师王国华说。

  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提出,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目前来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将在批准发布公告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标准文本,其中涉及采标(指采用了国际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开,将在遵守国际版权政策前提下进行。

  食品伙伴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食品行业网友的支持下,网站分享国内外行业资讯、标准法规、生产技术等内容,是全部免费公开的,“对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一般是网友通过各种渠道分享,我们再整理汇总”。

  食品伙伴网表示,目前他们已经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但希望以此案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下载和公开传播。

  不过,王国华认为,无论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都可以在合法正规的途径查询,免费公开不等于免费传播、免费复制。质量标准公司承担国家标准出版任务,在盗版猖獗的情况下,将陷入“出版越多,亏损越多”之困,最终影响企业生存。

  王国华透露,接下来质量标准公司将再度对食品伙伴网发起民事诉讼,目标是让食品伙伴网停止侵权另外数千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并给予经济赔偿。

  南方周末记者检索质量标准公司的标准售卖平台“中国标网”发现,食品行业的现行和即将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价格约为29-230元/个。纸质版与电子版同价,两者需要分别购买。

  5 标准侵权有多普遍?

  “平时在网上一搜标准,就会搜到很多网站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国家标准下载,而这类网站往往没有经过官方授权正式合作。”王勋建是四川一家标准代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标准公司合作多年,是国家标准代理经销商之一。

  王勋建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国家标准正版销售公司长期饱受网络盗版的影响,导致正版国家标准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逐年下滑,发展被动,销售经营成本与风险也与日剧增。

  “非正版的国家标准,传播时可能出错或者更新不及时,因为一个小数点的错误,就可能造成很大的安全危害和经济损失。”质量标准公司诉北京金盾出版社案中,质量标准公司代理律师姚克枫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国家标准在中国受版权保护,国际标准在中国也受版权保护,国外也保护标准的版权,这是世界通行规则。

  “十年前,反而是强制性标准较多。”林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国家、地方、行业不同层级都能制定强制性标准,顶峰时有将近1.5万项强制性标准和计划项目。

  转折出现在2015年。当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将其严格限定范围,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公益类推荐性标准文本。

  林强介绍,此后,食品行业的诸多强制性标准都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比如市民每天吃的米面粮油标准,大多都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截至8月11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首页显示,收录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030项,其中非采标1476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554项只可在线阅读;收录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42372项,其中非采标27681项可在线阅读,采标14691项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

  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如此之多、涉及如此之广、与公共利益与安全密切相关之下,版权争议一直没有停止。

  “确实需要考虑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潜在标准效力及其制定价值,基于其国家标准属性,将标准内容的传播完全交由著作权人垄断,也确值得反思。”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会长刘文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责任编辑:夏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