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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上海世纪联华超市一分公司被罚

2022-04-11 15:05 来源:湖南食品安全网 编辑:范 军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据悉,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所售的“均健金凤鱼金汤酸菜”为预包装食品,采用塑料膜密封,属于不宜开启状态。该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未标注整个食品的保质期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该食品由5个小包装食品组成,分别是均健金凤鱼片(以下简称鱼片)200g、盐水渍芥菜(以下简称酸菜)100g、金汤调味酱(以下简称酱包)50g、辣椒包6g、辣爽油包(以下简称油包)5g。该食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注了鱼片、酱包、酸菜的标签信息,其中保质期均为12个月,未标注辣椒包和油包的规格、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食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拆开后发现:鱼片的小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信息;酱包的小包装上仅标注了生产日期(2021年6月5日);酸菜的小包装上仅标注了生产日期(2021年3月11日);辣椒包的小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信息;油包的小包装上除了食品名称外未标注其它任何信息。以该食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6月22日)和酱包、酸菜的保质期(12个月)进行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之前,内包装中的酱包、酸菜均将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2021年9月购进上述食品共计30包,进货单价为人民币30元,销售单价为39.8元,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食品3包,货值金额为119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4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玖圆肆角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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