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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国家级龙头粮油企业遭河南驻马店公司“暗算”?

2023-11-27 20:19 来源:成都电视台 编辑:青柠

  四川一国家级龙头粮油企业遭河南驻马店公司“暗算”?是“油品造假”还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成都电视台全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朱沛洁河南报道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在北京发布,这场发布会给远在成都的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粮油生产企业带来了新的希望。一年前,这家企业因为一起合同纠纷,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长达一年多时间,该案既不撤案也没有进一步调查,给四川成都这家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

  GB/T 5539-2008《粮油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标准,颁布于2008年11月4日。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信息显示,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会(主管部门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为该标准已经颁布十多年之久,这期间我国的粮油加工水平,以及油料的选种育种和相应的检验水平都有了极大的提高,原标准其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目前的发展需求,近几年新颁布的部分油脂国标已经没有将该标准作为油脂定性的检测方法。

  然而,这一有滞后性的油脂检验标准,却仍然在被个别企业采用,并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四川省成都市的新兴粮油有限公司发往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正康粮油有限公司的上百吨玉米原油,被正康公司检测后称“油品掺假”。正康公司不仅拒付货款,而且当地公安部门还对此刑事立案。

  正康公司用于检测玉米油时采用的标准正是GB/T 5539-2008《粮油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并胜诉。但是,打赢了官司还是未能要回货款,而且还面临刑事调查。

  一、销售上百吨玉米油收不齐货款,等来的是两部门的调查函

  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是四川省油脂行业第一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中国菜籽油加工企业10强。公司位于邛崃市高埂镇,是一家集油菜籽油料收购、仓储、加工储存,优质菜籽油、菜粕饲料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民营油脂企业,系四川省粮食行业协会油脂分会会长单位,产品供应包括军政以及多家上市公司。

  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

  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开资料显示其主要从事粮油加工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粮食种植、农副产品购销及企业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于2022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正康公司向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购买300吨玉米原油,交货和到货日期为2022年6月20前完成。产品验收标准:以合同的产品质量标准为准,如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以此为最终检验结果。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定金,货到后,买方公司过完磅后向卖方付款卸车。

  截止5月23日,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发出4车玉米油共计163.11吨,货款202万余元。但是货物虽然发出去了,却迟迟没有收齐货款。除了37万元定金和支付的部分货款,仍有94万余元一直没有支付。左等右等,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没有等来余款,等来的是河南省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询问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

  《询问通知书》称,为调查了解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玉米毛油”的相关事宜,要求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到当地接受询问调查。遂平市监局询问笔录显示,该局执法人员称,2022年6月7日,正康公司向该局举报,称该公司于5月6日向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购买的4车“玉米毛油”经棉籽油定性实验,结果是检出存在产品掺假问题,经抽样检测有棉籽油检出。

  看到询问通知书,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才得知收不到货款的原因。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作为一家经营了三十多年的老牌粮油企业,不可能自毁口碑,在油品里掺假,而且玉米毛油和棉籽油的价格差不多,并无掺假动机。企业经营几十年,获得了众多荣誉和不错的口碑。如果产品掺假,无异于是自寻死路。正是因为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在油脂行业的影响力,2023年5月17日,巴基斯坦驻华大使一行还来到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参观并洽谈合作事宜。

  巴基斯坦驻华大使参观

  在配合遂平市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时,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的品控总监郭德全一方面回答称销售给正康公司的“玉米原油”没有添加“棉籽油”;另一方面,对检测公司的检测方法和制定依据提出了异议,称该检验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该标准也已经在新的国家检验标准中被删除。

  遂平市监局的询问笔录作于2022年6月21日,然而,此事并没有结束。20多天后,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突然收到了遂平县公安局要求派员配合调查的函,函件称遂平市监局于7月8日将该案移交给公安局,要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

  二、买家所在地公安部门刑事立案,卖家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无结果

  2022年7月15日,遂平县公安局函件称,接到移交关于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要求派负责生产该批涉案玉米毛油(压榨)的负责人前往遂平县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其实,早在这之前,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已经向四川省邛崃市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判令正康公司支付余下货款94万余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裁判文书网显示,正康公司也在2022年7月向当地遂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赔偿原油二次精炼、运输费用等相关损失,该院于7月5日立案。但是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邛崃市法院立案在先,遂平县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邛崃市法院处理。

  邛崃法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并于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1.公证程序问题。经验证封存的光盘显示,(玉米油)取样后到分装样品之间未在视频中记录,取样程序公证过程中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锁链,但现有公证程序无闭环,无法证明公证封存样品来源于原告车辆;

  2.取样程序。原被告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对质量异议的评决程序及办法,均应当双方共同进行,现在被告单方取样、单方委托检验,因此,公证书载明的取样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

  3.检验标准。双方签订的合同质量验收标准约定:“产品(检测标准)……符合GB/T19111-2017,塑化剂不得检出。”原告方在全部案涉玉米油产品检验报告单中使用的检验依据均为GB/T19111-2017,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被告单方提交的玉米油样品《检验报告》中使用的油脂定性检测方法为GB/T5539-2008,油脂定性检测项目为不做判定。检测结论为由棉籽油检出。

  该检验标准在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会《关于GB/T5539-2008粮油简易油脂定性实验的说明》载明:“GB/T5539-2008该标准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客观变化,按照该标准实验会导致部分结果不显示或者误判……不宜将此标准单独作为判定产品是否掺伪和定性的结论,产品是否掺混需要结合油脂脂肪酸或油脂原料提取油脂分析方可综合判定。”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正康公司单方提交检验的《检测报告》显示“有棉籽油检出”,且对油脂定性检测为“不做判定”,未定性原告产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GB/T19111-2017。采取的检验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能得出原告所供玉米油掺杂掺假存在质量问题的唯一结论,因此公证书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年10月11日,邛崃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正康公司向原告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正康公司不服,随后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8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 遂平县公安局于2022年8月4日对2022.07.08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 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2)JI0183初22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66 元,退还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正康粮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6元予以 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

  遂平县公安局的刑事立案来源于遂平市监局对案件的移交,而后者的立案又来源于正康公司的取样检测报告。一审法院查明,正康公司的玉米油取样检测,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检测标准上都存在问题。判决书载明:“因此公证书和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既然法院查明了取样存在根本性的问题,那遂平市监局以此结论作为依据的立案是否该撤销呢?

  遂平县当地迟迟不撤案,对于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来说影响极大,一方面,不仅收不到剩余的货款,公司账户上反而被正康公司通过法院冻结了59万元;另一方面,在行业内对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的商誉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事情发生后,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负责人曾前往正康公司,要求重新取样检测,但是正康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大大出乎他们的意料。

  三、原油已经混合,重新取样检测无果

  当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负责人到达正康公司的时候,对方公司负责人首先称玉米油被市监局查封了,不知道储存在哪里。于是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电话咨询遂平市监局,结果对方称并没有查封,还说如果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自己要取样,随时可以去正康公司的厂里取。

  原来查封是假,玉米油就储存在正康公司的油罐里。

  令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一行人没有想到的是,虽然找到了货物,但是还是不能取样检测。去了之后他们才发现玉米油已经被混合了,失去了第二次取样的机会。

  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提供了一段他们管理层和对方沟通取样时的视频,视频里,正康公司品控部门的杨姓负责人称不能再对玉米油抽样检测,因为罐底有其他油脂,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的玉米油和罐子里原有的油已经混合,所以无法取样。

  对此,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我的油有问题,你咋个会单方面混合在你的罐子里面?”

  面对这样的结果,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显得很无奈。但是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一方认为这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说明他们公司提供的玉米油没有质量问题。如果真有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正康公司还会将他们的玉米油混合储存吗?第二,既然正康公司称油品有质量问题,为什么要拒绝二次抽样检测呢?

  虽然第二次抽样未果,但是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负责人称这并不意味着产品有质量问题,作为玉米原油这款产品,正康公司并不是他们公司唯一的客户。同样的玉米油,他们还在向山东省一家大型油脂公司供货,就没有出问题。

  四、卖方向市监局递交撤销案件申请书,案件如何走出“死循环”?

  2023年6月5日,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向遂平市监局递交了“关于撤销移送‘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至遂平县公安局决定的申请”。申请称,涉案相关检验及刑事移送不符合规定,具体如下:

  1.正康公司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并以此作为最终检验结果。若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应拒收。

  然而,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提出双方共同抽样时,正康公司不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怀疑有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正康公司应拒收,但却在未通知卖方的情况下私自直接卸入其自有油罐中,与其原有油品混合,违反合同约定。该批玉米油未卸车之前,所有权应属于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正康公司无处置权。

  2.委托检验报告时间与接举报时间“倒挂”。

  正康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中显示,委托单位为遂平市监局,送样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而遂平市监局向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询问笔录中载明,2022年6月7日接到举报才介入此事,委托检测与举报时间存在相互矛盾。

  3.抽样过程缺乏合法性。

  正康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中显示的委托单位为遂平市监局,而公证书显示在现场抽样过程中只有正康公司2名人员,遂平市监局并未到场参加。

  如属市监局开展的执法抽样,“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第十四条规定“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然而,抽样过程既无市场监管人员参与,又未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同时取样后到分装样品之间未在公证视频中记录,也未向生产经营者(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告知。因此,该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4.对质量判定及案件移交表示质疑。

  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称,遂平市监局未参与执法抽样,将正康公司自行抽样送检的报告作为执法依据,且公证机构提供抽样过程从取样到分装样品无视频记录等诸多瑕疵的事实前提下,将该案移交公安局,对该“行刑衔接”程序表示质疑。

  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认为,两家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属于民事争议已通过人民法院裁决,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该争议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不应当立案侦查,希望市监局撤销将此案以刑事案件移送遂平县公安局的决定。

  申请递交已经一个多月了,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进展。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的负责人称,案子就这样搁置着。

  今年2月,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的负责人曾和遂平县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通过话。办案民警告诉他,至于是否要撤案,要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来决定。负责人反问民警刑案需要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决定吗?民警改口说不需要,案件之所以耽搁是因为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一直没有派人配合调查。

  为了早日结案,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曾向遂平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但是检察院表示:对于此案,他们不做监督。

  目前的局面,让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一方很是头疼。民事诉讼二审早已于今年2月开庭审理,但是一直没有宣判,据说没有判决的原因是法院要遵循“先刑后民”,民事诉讼让位于刑事案件。而刑事立案又没有进展,原因是要等民事二审判决结果。这似乎陷入了死循环。

  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的负责人称,过去的这一年里还出了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凡是到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关键节点,他们都会接到遂平县公安局的电话。比如今年2月二审开庭的时候,对方就打来电话问什么时候派员过去接受调查。

  “这些事情罗列出来,觉得他(正康公司)是蓄谋已久的”。对于目前的局面,该负责人如此感叹。

  五、记者前往河南遂平县调查,正康公司拒绝采访

  2023年11月23日,成都电视台全媒体新闻中心记者前往河南正康公司。希望就成都市新兴粮油公司的质疑,正康公司如何看待?正康公司的抽样送检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同意双方共同抽检、正康公司提交的玉米油检验报告中使用的检测方法为GB/T5539-2008,是否违反了双方合同质量检测验收标准约定等问题,能够采访到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不料,却被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拒绝。

  记者来到河南正康粮油公司门口

  随后,记者就“该案的进展如何、何时会结案、为什么立案长达一年时间,遂平县公安局为什么没有到成都新兴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实地调查”等问题,向遂平县公安局政治处相关同志了解情况时,对方告诉记者:“我们已经多次催促新兴公司的人配合我们调查,下一步(如果)不配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自己)的办案程序和相关的规定,这个(案子)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自己的侦查的,这个就不方便给你透露了”。

  遂平县公安局询问通知书

  随后,记者来到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该纠纷的情况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行人:“当初看到该案件不属于我们管,我们就交给公安了,实际上当事人可以自己去公安局报案”。

  成都新兴公司认为,这起简单的合同纠纷,因为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平县公安局的介入,变得莫名复杂。作为一家成立近三十年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时却找不到解决的办法。那么,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

  农业农村部标准技术审定专家库专家张凤枰告诉记者,虽然合同约定了使用最新的质量标准,但发生争议的时候,检测机构使用过时但还没有完全废止的检测方法,是本次纠纷发生的关键。

  另外,让成都新兴粮油公司最为气愤的是,在检测方法过时的同时,正康公司单方面卸油混装,让有争议的玉米原油取样证据灭失,导致无法再次取样检测,无法还成都新兴粮油公司的清白。

  六、记者手记

  这起河南和四川两家企业之间的油品造假纠纷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秘密?如此多蹊跷是否印证成都新兴粮油方怀疑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四川作为农业大省,如何擦亮农副产品的金字招牌,扎实推进川字号品牌培育?有专业人士认为首先是执行并遵循标准化生产管理,打造质量过硬的产品。但在苦练内功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对于该案的最新进展,我们也将持续追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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