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根据上位法精神,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设立与退出,取消了屠宰厂(场、点)建设验收程序,增设屠宰厂(场、点)退出机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一百八十日的,由设区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对种猪、晚阉猪屠宰及销售提出要求,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者晚阉猪。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考虑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没有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除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外,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般低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幅度。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区域实行牛、羊、家禽定点屠宰。鼓励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对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禽类屠宰管理作出补充性、探索性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多元化肉类消费的质量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屠宰企业应密切配合、有效衔接、落实责任,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发展规划,筑牢畜禽养殖安全“防护网”。